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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业务规范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征兵业务规范

一、兵役登记

通常于每年1月10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各分院主要工作:

1.各分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老师,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放假前通知大一新生及时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同时通知大二及大三学生进行网上兵役登记信息核对,落实登记人员数量并上报学院征兵办公室备案。

全国征兵网(网站地址:http://www.gfbzb.gov.cn/)2.同步开展兵役法规政策宣传。

3.统计核查学院适龄男性公民数质量情况。

4.各分院通知适龄青年打印兵役登记表,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时上交至学院征兵工作站。

5.检查通报兵役登记进展搞好登记核验

见附表1

适龄青年兵役登记程序:

首先,登陆“全国征兵网”,点击“兵役登记”按钮,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后完成注册,已经在“学信网”注册过可以使用“学信网”账号登陆。其次,登陆“全国征兵网”,进入兵役登记界面,确认个人信息并“确定”,完成兵役登记。

二、开展征兵宣传

1.各分负责征兵工作的老师协助学院征兵工作站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2.学院教务处每学期安排高职不少于3课时,中职不少于2课时全民普法和国防教育课程,计入学生总学分。

3.征兵开始前一个月利用学院公共电子显示屏等移动终端滚动播发征兵宣传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征集征兵宣传歌曲,编写征兵宣传标语。

4.学院征兵工作站将以展板、横幅等形式,在各分院设立征兵宣传点,利用晚自习时间进入各个班级进行征兵政策法规宣传解读。

5.利用学院春季开学、高校毕业生校企双选会时机,开展“政策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深入解读征兵政策规定,开展集中征兵宣传。

三、开展征兵业务培训

每年春季开学后集中组织开展征兵业务培训。

征兵业务培训的对象通常1各分院负责征兵工作的领导2各分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老师3各分院班主任

征兵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法规。国家、军队和地方相关征兵政策法规。2学费补偿代偿、保留学籍等手续办理。

四、确定预征对象

预征对象是指从应征大学生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的准备当年征集服役的对象,确定预征对象通常由学院征兵工作站进行。学院征兵工作站对应征大学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初审初检通过后,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后在“全国征兵网”上确定预征对象。

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文身、病史询问;初审主要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基本情况等。初审初检时要通过全国征兵网逐人核对应征信息,做到基本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各分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老师应配合学院征兵工作站做好初审、初检工作:指导应征报名学生填写应征青年初考初检登记表(见附表2),在应征青年初考初检登记表填上写结论并签字盖章。

学院征兵工作站组织大学生预征对象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见附表3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表4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院计财处、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征兵工作站汇总交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核。在校生、应、历届毕业生,应征地填写为居住地非本校的,班主任、学生工作处应结合学生本人实际情况,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上填写意见、结论并签字盖章。在校生、应、历届毕业生,应征地填写为本校的,由班主任、学管老师、分院领导结合学生本人实际情况,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上填写意见、结论并签字盖章。

学院征兵工作站指导预征对象准备征兵政治考核相关资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户口薄原件、复印件(所有人员)。

五、体格检查

体检前,学院征兵工作站按照《应征公民送检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确定为当年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进行初筛,并组织病史调查,摸清掌握预征对象身体条件底数。择优选送上站体检对象,送检人数一般控制在征兵任务数的3倍,并将上站体检人员名单上报县级征兵办公室。

六、政治考核

由学院征兵工作站准备政考资料交东三路派出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其政治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应征公民的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立走访调查组走访调查组由各分院领导、班主任、学管老师组成,分院领导为走访调查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填写《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见附表),同行的调查人共同签字。

走访调查主要是调查走访应征对象的病史情况,了解掌握政治思想、家庭背景、文化程度、个人经历、现实表现和入伍态度,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七、审批定兵

根据国征〔2011〕19号、军纪〔2016〕251号文件有关要求,审批定兵在征兵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定兵程序:

1.学院征兵工作站“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毕业或就读学校、户籍所在地、是否是优先征集对象”等要素学院征兵工作站对本单位公开公示情况负责公示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征求意见。审批定兵前广泛征求分院领导及班主任、学管老师的意见。

3.优先征集。国征【2011】19号文件要求,审批定兵坚持集体定兵、公开定兵、择优定兵的原则。①优先批准大学生入伍,双合格大学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低学历青年入伍。②优先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③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伤残军人的子女或同胞姐妹,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4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5优先批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有专业特长特别是部队建设需要的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入伍。

八、应征入伍高校新生学籍保留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十、役前教育训练

经过役前教育训练符合入伍条件大学生,签订应征青年和家长廉洁征兵责任书。

十一、交接运输

十二、回访新兵

每年新兵入伍后,按师市征兵办要求及时对入伍大学生开展新兵回访工作,了解入伍大学生进入部队后的思想状况、学习训练情况及时反馈师市征兵办。

十三、退兵办理

十四、总结

每年春、秋季征兵工作结束后,总结征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好的做法、征集数质量,写出征兵工作总结上报师市征兵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