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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统一印制,各分院集体到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和分院出具的补办证明到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生需登报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分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并登报;

2、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六、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七、本管理办法由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