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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必备法律知识---《权益保护》篇








毕业季来临,同学们即将走出校园,踏入职场。社会不再是象牙塔,求职过程中难免遇到不法行为,从签订劳动合同到缴纳五险一金,从应对租房纠纷到防范求职陷阱,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毕业生应了解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能否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员工?

不可以。国家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有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者被强迫从事危险工作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并且,用人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因职工是残疾人,干同样的工作发的工资却不一样,合法吗?

不合法。公司应当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歧视残疾人。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