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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学术水平较高的在职人员组成。学校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各分院、各部门推荐,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1723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可按照学院实际需要两年增补一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及学术道德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