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按照兵团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高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学风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
(二)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校学生。
(三)以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科研造假。
(八)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九)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虚假证明材料。
(十)一稿多投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受理、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工作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担任院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院收到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或在接到上级部门对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的批示后,应当在7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完结并给出明确的书面调查报告。
(二)学院应当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三)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五)各分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六)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七)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处罚决定存在异议, 当事人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5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二)学院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再次进行审议。专家组在接到持异议的投诉材料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议,并在30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如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重新裁定的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调查结论将在学院学风建设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四)如实填写《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九条 对经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一)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本院人员,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学术(专业)带头人和学术(专业)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除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在学院学风建设专题网站进行公示。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也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二)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和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本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工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分院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院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惩戒决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我院实际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各分院、处室、院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