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广泛开展,使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工作主要包括:教育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科研工作应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促进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科研管理的内容: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的科技方针政策和发展计划及学院的发展规划,围绕学院的科研需要,编制全院科学研究的年度计划;督促、组织和检查各单位科研年度计划的实施;参与科研协作项目的协调和检查协议书的执行;协助各单位及产业部门组织好“产、学、研”项目;及时总结交流科研管理经验,做好年度考核及年度报告。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一经确定,应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纳入学院科研规划管理的项目,知识产权属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科研计划管理
第五条 科研工作实行学院、分院两级管理制度,科研发规处是全院各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宏观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负责呈报、审批和处理有关重要事项。各分院、处、室、中心等为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确定专人主管负责组织和安排本单位各类项目的计划实施并协助学院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报告和结题总结,并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项目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六条 科研发规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制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制定相应的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送交科研发规处备查。
第七条 学院对各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实行科研目标管理,每学年按照各单位的计划进行达标定量考核。科研发规处按年度发布学院科研成果通报。
第八条 各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每年分两次(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科研发规处报送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科研成果。
第九条 加强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计划完成质量、经费开支等,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十条 每年年底,科研发规处做出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三章 科研项目类别及来源
第十一条 按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类。
第十二条 按项目来源可分为
一、纵向课题
(一)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
(二)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兵团)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国家一级学会项目经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三)师市(厅局)级项目经费,指农八师石河子市所属部局代表农八师石河子市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和各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兵团)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国家二级(省级)学会项目经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新疆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四)院级课题
列入本院资助的规划课题。
二、横向课题
指与其他单位协作取得的子课题或从企事业单位获取的课题,凭委托书或协议书列入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及审查立项
第十三条 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项目的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每年第一季度科研发规处组织申报本年度的院级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原则上由课题组提出,按要求填写有关申请书,各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各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审查同意后的项目集中报科研发规处申请。在其承担的课题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对项目组成员有异议的,或所在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 科研立项。科研发规处在接到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上报的科研项目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和筛选,然后按项目归档上报有关部门。院级课题经初审后,由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然后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应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院级的研究项目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超过两年。较大项目应规划阶段性成果,立项期限一般应在三年以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则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上报后获准立项的项目,科研发规处通知课题负责人与计划下达部门签订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对各分院、处、室、中心等单位自行争取来的横向课题,必须纳入学院的研究规划,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如不纳入学院科研规划,学院不予承认。
第五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发规处代表学院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到位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全体成员实施研究计划。经费到位半年而研究工作未启动的项目,若无特殊原因,科研发规处有权取消该项目,追回经费,并上报委托或下达课题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研究项目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发规处,由科研发规处报委托或下达课题的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内容的,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要在科研发规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科研发规处审批。若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追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人每半年要将项目进度书写成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进度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发规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项目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所在单位可建议下达课题的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中止该项目,报科研发规处审批。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项目执行不好,科研发规处有权撤销或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上报委托或下达课题的有关部门,作好剩余经费的处理工作。被中止或撤消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予立项。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结束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发规处。中止和撤消的项目,均应按结题的要求,填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如实填报撤销或中止的原因。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研发规处。
第二十六条 科研发规处对《项目总结报告》审查后,按委托或下达课题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不按上述要求填写《项目总结报告》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属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课题组具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的义务和责任,直至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申报国家、自治区、兵团厅局奖励的,根据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专利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转让工作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科研发规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来与科研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