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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横向联合科研开发,提升学院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学院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

第三条 学院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经学院同意或授权,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院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为合同),合同的签订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内容和研究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所在单位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学院法务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院的权益、风险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时提出保密范围、期限以及密级等要求。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项目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处归档备案,首批经费到达学院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协调、保障和监管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科研处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院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上签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纳入财政收支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管理使用,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或预算执行。合同中无经费使用约定或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横向科研项目的任务,应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限于项目相关的支出。

(一)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等费用。

6.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项目立项或实施过程中,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咨询、鉴定、验收所支付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1.管理费:是指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为间接费用的10%

2.其他费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有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不超过间接费用的10%

3.绩效支出:用于激励项目组研究人员开展工作,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为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剩余部分。结题前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绩效费的50%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暂不收取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第十五条 项目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设备仪器)和低值耐用品等,除合同中约定为对方提供的设备外,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要求执行,购置固定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凡违反国家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学院将冻结其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流程与纵向科研经费报销流程一致,按照学院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题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及时至科研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2年内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若2年后仍有剩余,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研活动,不得长期滞留账面。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委托单位因故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中止横向经费的使用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院,由学院会同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商定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课题组成员)负责管理使用结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反学院规定,造成学院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学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