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院科研创新和服务能力,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32号)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按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院内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凡以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计立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实行经费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个人无权截留、转移、隐匿和挪用或私分科研经费。
第四条 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直接责任,要根据研究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计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处、计财处、纪委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监管职能,严格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中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科技计划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执行;学院内部科研经费按院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限于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根据项目级别按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本办法中间接费用适用于非院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学院作为负责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上限据实编制预算,规定比例如下: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30%核定,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科研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审议管理、培训、培育等相关的成本费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暂不收取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三)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管理费”进行核定。绩效支出用于激励项目组研究人员开展工作,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结题前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绩效费的50%。
2.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预算,依据上级管理部门考核通过的证明材料,填写《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签字后提交科研处审核,经学院审议通过后,到计财处按规定业务流程提取绩效支出。
3.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项目执行期因故被终止、撤项的;
(5)项目结题时结余经费超过总经费15%;
(6)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声誉及信用等级的行为;
对于上述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院有权追回。
第三章 经费入账及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入账管理。项目经费到位后,由计财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科研合同做好编号登记工作,建立档案和经费使用记录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含分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提取。凡项目主管部门已规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金额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照学院规定提取。院级项目管理费用按照科研经费的10%提取。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按学院财务审批相关制度执行。有关票据及清单应当写明项目编码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应在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后,方能报销。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购置固定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科研处批准并报计财处备案。
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如遇正常调动工作、出国(6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其以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院(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委托代管”手续,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变更项目负责人。上述情况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可通知计财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院级项目(含院级以上立项的各级自费项目)经费在使用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购买与科研工作联系不大的设施设备。
(二)交通费的报销应当注明详细事由,不得将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差旅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三)临时用工劳务费在报销时由项目主持人和临时工本人或临时工代表同时到科研处签字备案,并到计财处支取。项目主持人应当依据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严格控制临时用工劳务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额使用,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需报科研处批准。
(四)原则上不得列支实验室或基地基本建设和改造费用,确需列支的应经科研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五)不得将项目经费挪作部门的常规性生产经费使用。
(六)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礼品费、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经费结算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并根据项目财务收支明细,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报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余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继续用于科研支出,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五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项目经费者,一经查实,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由科研处、计财处、纪委追回有关款项。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研究计划,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学院有权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中止或撤销的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学院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和计财处有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费用审批报销的有关规定,仔细核对支出项目的额度。对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导致项目经费使用出现重大问题者,一经查实,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回有关款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院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计财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