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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政治教研室 梁灯

什么是依法执教呢?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的要求。

教师是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委托,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重要主体。作为公民,教师可以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的守法义务;作为教师,还应当享有教师的专业权利,履行教师的法定义务。

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过程中,应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保证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既保护教育对象的权利不受侵犯,又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身的专业成长。

一、实行依法执教的意义

如今,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法制化的时代,已不仅仅是一个教育者,而且是教育内部的一个重要的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争取教育社会地位的保障,才能自觉维护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出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化建设人才,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二、依法执教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懂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多读一点与法律有关的书刊,多了解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问题,起码要知道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不妥性和不良的后果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国家教育部、省人民政府等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行政规章,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教育事业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 要将良好的师德师风与教师法制融入到教育教学管理中去。将师德的管理纳入法律的层面,用法律的手段迫使每个执教者不得不充当净化人类灵魂的使者。要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提高法律素养,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再次,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还应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的选择。例如发现一位学生偷少量的公共财物,怎样处理这件事呢?这就要讲究一定的尺度。如果对学生进行体罚迫供,就会触及法律;如果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虽然这不是违法行为,但也难免道德责任;做老师的应视其情节的轻重,对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引导学生走回正轨。

三、具体教学实践中如何落实依法执教

(一)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教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应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公共道德、法纪、健全人格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这就要求教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我国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有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中规定,教师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遵守职业道德是国家对一名合格教师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由于受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致教师队伍中违纪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教师声誉,损害教师形象。

(二)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

尊重和保护学生不仅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尽到的一项基本义务。

1.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我国《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他们的自制力都较差,容易在不经意间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容易怒火中烧,体罚学生或将学生逐出课堂。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学生上课的权利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教师对学生的违纪现象应通过教育的方法来使之改正,而不能采取停课的方式。停课不仅会影响师生关系,而且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并且往往会激化矛盾。有些教师在学生上课时间役使学生为自己服务,这在法律上也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不能随意缺课。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生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师无故不给学生上课,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涵义非常丰富,作为教师来说,主要是指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教师经常采用的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方式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教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不得以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如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给学生起外号;对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表现出歧视的态度等。

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教师如果对学生实施体罚,一方面是对法律和孩子人格尊严的践踏;另一方面,久而久之,会使孩子产生轻视良知、轻视个体的恶习,也会发展孩子对暴力的偏爱、敬畏和屈从,要避免发生。

教师不能侮辱、谩骂学生,教师不能歧视学生。

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尽管学生年龄很小,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也享有公民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但是,由于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应当而且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学生个人情况,其中也包括学生的隐私。但是,教师在工作中,要谨行慎言,尊重学生的隐私。

(三) 依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按照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这是教师应尽的最重要的义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完成依照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的责任,教师权利的享有是以这项基本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此,在现实中,有些教师不经学校统筹安排,单独以要参加进修,或者忙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由拒绝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四)保障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

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是有效教学的基本条件。广义的教学环境即包括教学设施等物质条件,也包括师生关系、同学之间的关系、社会文化环境等由情感和精神所构成的教学氛围。对于教师来说,他们的责任应该是保证学生在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下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

(五)教育方式必须合理、合法

从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可见,教师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有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能使用“冷暴力”、“软伤害”。学生是受教育者,但并非“管教”对象,学生应该在平等、民主、和谐、融洽的环境气氛中接受教育。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等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学生的权利观念淡薄,也未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教师的义务,因此造成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甚至出现严重的后果。

现实教育活动中,有时虽然有些教师并没有对学生“恶语相向”,实施“冷暴力”,但是由于教育工作不细致,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同样会给学生带来类似与“冷暴力”相同的效果,也是间接对学生人格的侮辱。这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六)妥善处理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中,教师和家长的关系难以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教师是经过相关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应该能够及时总结经验,运用法律、教育和心理等学科知识,积极采取行动,从而构建一种与家长和谐、通达的关系。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1.教师对待学生方式不当

教师与家长法律纠纷的核心都是学生。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取决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否和睦。一般来说,教师与学生关系僵化,家长与教师的关系就会紧张,相反,教师与学生相处融洽,家长往往会对教师充满感激之情,二者关系也相应融洽。所以,教师对待学生的方式和态度往往成为家长与教师发生法律纠纷的诱因。

2.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不当

由于教师与学生家长的教育思想与教育方式不尽一致,所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就会认识不同,理解也不同,于是双方产生心理分歧、会有矛盾出现。这就需要教师经常与家长沟通,并且善于同家长沟通。现实中,教师和学生家长沟通受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教师与家长的关系不带有组织隶属的性质,双方的关系是松散的,所以交往的内容、形式、数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教师和家长均没有意识到双方加强沟通的重要性,或者是意识到了,却没有去做,还有的是做了,但没有做好。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素质水平的提高,家长的水平也在不断发展、提高,他们的许多见解是值得教师学习和借鉴的,有时甚至比教师更容易发现教育中的问题。因此,教师要放下“教育权威”的架子,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以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样做,会使家长觉得教师可亲可信,从而诚心诚意地支持和配合教师的工作,维护教师的威信。

在学校内,教师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看护义务。教师对学生的这种看护义务要求教师必须对家长尽一定的告知义务,尤其是在以下几种情况时:①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②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③其他涉及学生人身安全或切身利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