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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试行)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与重修对象

第一条  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再修读。

第二条  凡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和考试作弊者,必须重修相应课程;限选课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三条  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直至及格为止。

二、重修报名与收费

第四条  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同学,由分院统计汇总后在重修开课前一学期末报教务处。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顺利通过考试,按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学院允许每门课程补考一次。对于补考未通过的学生,进行重修,重修时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六条  重修课程具体收费按相关缴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三门。

三、重修教学安排

第八条  重修方式分为开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体育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自学重修。

具体要求:

1.开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学校规定的重修开班人数时,学院将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的对重修学生进行重修辅导授课。

2.跟班重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正常开课班级学习,完成重修。当重修同学的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但须办理免听手续。冲突部分的课程,学生需自学并按时完成作业。

3.自学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少于学校规定的重修开班人数,且学生无法跟班重修时,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学生以自学为主,但须完成相应课程的作业。

四、重修教学管理

第九条  重修课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教学。

第十条  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严格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坚决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按时填报《教学进度表》,认真填写《教学日志》,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要求布置与批改作业,确保重修课的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开办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若其缺课或不按时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时,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并将其相应的重修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五、考核

第十三条  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入成绩表的重修栏内。

第十四条  开班重修学生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相关分院配合组织实施,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学生需与低年级同时、同卷考试。

第十五条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必须由学生所在分院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学生一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一次。

六、工作量核算

第十六条  开班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以教学任务书上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按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核算。

第十七条  学生跟班重修,自学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中不再单独计算重修工作量部分,在上报正常授课工作量时将重修学生数与正常修读学生数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重修考试的出卷、改卷、监考等工作量,按学院规定,分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重修授课工作量由任课教师所在分院上报教务处审核。

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年9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