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
第三条 学校识别码:4165013956
第四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学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85号
第八条 学校概况: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创建于1976年,2026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以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的公办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学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日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代表,以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及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择优录取。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区、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各省(区、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普通类、单列类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语文、文综、数学、外语。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的,则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三校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录取分别按照《2026年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2026年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为2026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男生,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除定向培养军士外,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学校各专业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开展教学。
第十九条 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根据当地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相关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一)本科:财经类专业32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元/学年。
(二)高职(专科):财经类专业3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学年。
(三)高职(专科)校企合作办学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78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每人800元/年(六人间)、1000元/年(四人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有偿招生、违规收费。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为唯一官方招生依据,非官方宣传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93-2059596 2059569
纪检监察电话:0993-2059568
招生微信公众号: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招生服务
联 系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85号
邮 政 编 码:832000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石河子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