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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奖励规定

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课程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制作竞赛、社会实践、体育比赛、艺术类比赛等,可按获奖等级或名次(从一等奖到三等奖)给予奖励学分。(个人获奖者,国家级以532学分的标准奖励;省级以321学分的标准奖励;如获团体奖,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成员权重比例给予奖励学分。)

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或相关职业等级证书的,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关内容,申请免修相应课程,课程成绩按获奖情况或取证成绩认定,同时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省级技能大赛获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90

85

83

80

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100

98

95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