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课程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制作竞赛、社会实践、体育比赛、艺术类比赛等,可按获奖等级或名次(从一等奖到三等奖)给予奖励学分。(个人获奖者,国家级以5、3、2学分的标准奖励;省级以3、2、1学分的标准奖励;如获团体奖,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成员权重比例给予奖励学分。)
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或相关职业等级证书的,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关内容,申请免修相应课程,课程成绩按获奖情况或取证成绩认定,同时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省级技能大赛获奖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90分 |
85分 |
83分 |
80分 |
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100分 |
98分 |
95分 |
9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