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习
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学院长远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学院师资水平,提升教师专业技能,激发教师学习积极性,鼓励教师提升自身学历,考取含金量高、对学院发展有益且紧缺、能促进专业建设的各类非学历资格证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及培训的原则
(一)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发展与学院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在职、业余、就近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在职学习培训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原则。
二、学习及培训类别
本办法所指学习及培训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提高与非学历(学位)提高两类。
第一类:学历(学位)提高学习培训是指以攻读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的学习教育。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等学历(学位)提高学习及培训。
第二类:非学历(学位)提高培训主要指业务培训、进修等形式的国内短期学习及培训。主要包括:“双师型”教师取证、骨干教师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短期学习培训。主要以石河子本地区为主,上级安排的专项培训除外。
三、参加学习及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教书育人,遵纪守法;
(二)学院在编在职人员;
(三)报考研究生的专业,必须与其现从事专业或学院师资培养计划相一致,同时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不影响学院整体教学工作;
(四)参加学习及培训人员,需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上一年度年终考核必须为称职及以上,报考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在学院工作满一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选送参加学习培训:
1.未纳入学院学习或培训计划的;
2.近三年内受过处分者;
3.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工作者;
4.三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5.已申请或正在办理调动及辞职手续者。
四、办理学习及培训的基本程序
学历(学位)提高学习,每年4月30日与11月30日前,各分院(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汇总本分院教职工学习培训计划,党政办汇总审核后,由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审批确定。短期培训,根据上级文件通知,各单位提出意见后经教务处汇总上报学院会议研究确定。
(一)参加学历提高培训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根据学院公布的学习培训计划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
2.各分院(处室)受理本分院教职工的学习申请,并按计划研究确定人选,报申请人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
3.教务处、党政办审核,签署意见;
4.学院领导审批;
5.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与学院签订《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养协议书》。
(二)参加非学历提高培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培训通知及专业、课程建设需要,研究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2.参加培训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审批表》;
3.培训人所在教研室初审,申请人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
4.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5.学院审批;
6.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持审批表及有关培训单据经教务处核准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报考统招形式攻读学历(学位)者,按照学院人事调配有关规定,录取后需办理一切学习手续。
五、进修和培训经费资助
进修和培训的教职工所需的教育经费,学院将按照不同教育类型及在编在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资助。
(一)各类学历教育
1.对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的教职工,其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硬卧车费,待取得学历和学位后与学费一起一次性按规定报销。
2.对非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的教职工,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第1年视同全勤,按照满工作量全额发放工资;第2-3年,按照兼职教师工作量标准完成,可全额发放工资;第4-6年,完成全部工作量,可全额发放工资。非脱产攻读硕士者需完成额定工作量,可全额发放工资。非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的教职工学习期间须在校担任管理工作实职或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后方可享受岗位津贴,未完成者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3.允许在职攻读人员在面授时适当请假,在工作允许情况下保证其基本学习时间。
4.进行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在规定脱产期满后未及时返校且不做任何说明的,基本工资将予以停发;如需延长脱产期限的,个人必须按进修程序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5.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取得学历和学位后报销100%的学费。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学业者,延长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只获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报销90%的学费。未取得任何证书的不予报销。
6.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报销100%的学费;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报销80%的学费。未取得任何证书的不予报销。
7.学院资助性质的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的教职工,学费按报销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后的90%报销。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未取得任何证书的不予报销。
(二)非学历教育
1.由学院选派参加国内外各类进修的培训者,其所需学习费用由学院承担。学习期间可全额享受国家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2.享受教育部或上级教育部门资助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外的进修费用由学院承担,另可报销每学期一次的交通费及校内住宿费;未受资助的访问学者进修费用(含住宿费、交通费)学院只承担60%,最高不超过5000元。学习期间可全额享受国家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3.个人申请出国作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培训全部结束后一次性补发进修当年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
4.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取得证书者,学院按100%报销相关费用;未完成或未取得证书者,不予报销。
(三)其他
1.参加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同的专业、本科学历(含本科学历)以下学习的人员,在取得学历或学位后一次性报销学费的50%,其它费用自理。
2.上级要求或学院安排的学习培训,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路费及住宿费等按实际报销。
3.参加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同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仅指全国性统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4.未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学习及培训的,学院不给予假期及不负担任何费用。
5.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1)培训前未办理任何申请手续的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2)属于按自费学习培训的;
(3)学历教育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攻读硕、博学位的除外);
(4)学习培训未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计划的;
(5)非对岗、对口专业学习培训的(因学院发展需要,经学院党委审批同意的除外);
(6)受到学习培训单位处分的;
(7)在学习培训期间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进修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实际脱产进修1年(含1年且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算)以上3年以内(含3年)者,回学院工作的服务期与实际脱产进修时间对应为5-7年;实际脱产进修超过3年者,服务期为8年。其余在职进修及短期培训者,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自进修协议期满且取得证书返校工作之日起算。教职工未满服务期,因个人原因调离学院或辞职等,必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退还学院培养期间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学费、生活、住宿、差旅补助、福利等。
2.向学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进修总费用×未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进修总费用包括进修期间学院实际支付的工资、学费、生活、住宿、差旅补助、福利等。
七、相关说明
1.教职工在继续教育学习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否则,应退还学习期间已享受工资的50%作为赔偿学院的经济损失。
2.经学院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的教职工,正常完成学习任务并无任何违规行为的,每年在年终考核时可直接认定为合格。
3.经学院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教职工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学习期间须承担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每年按时参加学院的考核工作,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否则学院有权减发、停发津贴补贴等待遇。
4.未经学院批准,个人坚持参加脱产形式学习培训的,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开除。
5.对完成学业后拒不回校服务者,学院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可予以除名。
6.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考核材料、鉴定材料等归入个人档案。
八、本办法由党政办、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审批表》
2.《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
3.《新疆石河子师资培养协议书》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审批表
单位: 本人所在岗位:教学科研□ 辅导员□ 管理□ 教辅□ 其他□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在学院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手机) | |||
职称 | 学历 | 学位 | 本人从事专业 | ||||
进修培训形式 | 进修培训单位及起止时间 | ||||||
进修培训形式 | 国外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 学术会议□ 研修班□ 其他□ | ||||||
申请 学习理由 | |||||||
进修 培训 内容 | |||||||
审 批 意 见 | 审批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分院党组织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教务处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学院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需附外出进修、培训通知
附件2: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
单位: 本人所在岗位:教学科研□ 辅导员□ 管理□ 教辅□ 其他□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在学院工作时间 | 是否人事代理人员 | 联系电话(手机) | ||||
职称 | 本人所在学科 | 上学年是否报考研究生 | |||||||
本科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 硕士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 ||||||||
申请何种学历(学位) | 报考类别 | ||||||||
博士□ 硕士□ 本科□ | 全日制: 统招□ 定向□ 非全日制:高校教师□ 同等学力□ 专业学位□ | ||||||||
报考学校 | 报考专业 | 报考方向 | |||||||
申请 理由 | (需注明详细的报考类别) | ||||||||
审 批 意 见 |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分院党组织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学生处)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党政办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学院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备注:辅导员报考需要学生处签署审批意见。
附件3: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养协议书
编码:
甲方: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所在分院(部门):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外出攻读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为满足学校师资培养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接受乙方申请,同时派遣乙方攻读
2. 专业(委托/定向,脱产/非脱产)学习,学习期限 年( 年 月至
年 月)。
1. 乙方按时取得 毕业证书(学位)到校报到工作一年后,按照文件规定报销学费 元人民币。
2. 乙方学习期间,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并年度考核合格,甲方按学校规定给付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3. 乙方攻读 学位期间,要遵纪守法,认真学习,遵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与甲方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分院(部门)汇报学习和思想情况。
4. 乙方取得 学历、学位后,必须如期返回甲方单位工作,服务期为 年,即工作 年后方可申请调动工作;乙方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著作及研究成果,在作者单位一栏必须注明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5. 乙方如果需要延期毕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提供就读院校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间,若本人承担甲方本专业教学任务,并达到学院要求的每学期标准工作量,甲方为乙方发放工资;若本人未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或达不到规定工作量以及不办理延期手续,甲方有权停发乙方工资。
6.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作出要求乙方退还培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学期期间的工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差旅补助等,按照《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习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条《进修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处理。违约金缴纳办法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7. 甲方违反约定及有关政策,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8. 本协议共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所在分院(部门)一份。
9.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