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
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考上一学年学习成绩)。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年贫困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
第五条 学院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我院每年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数,按各分院在校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划分到各分院。
(二)各分院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的领导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按比例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复。
(四)学院计财处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每年12月31日前,向通过银行卡向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如果获奖学生有学费、住宿费等欠费,原则上应充抵欠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