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3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计财资产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无形资产备查账;
(三)组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校誉、校徽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科研成果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计财资产处: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四)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五)信息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八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无形资产使用人及使用部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资产管理平台内进行申请,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十二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七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处置无形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报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
第十九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计财资产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
(一)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三)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账,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备查账,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账簿和表格。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充分分析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及时进行处置。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教职工和学生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违纪予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