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
为认真做好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院2016-2017学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认定贫困生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分档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我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包括:(1)孤儿;(2)低保家庭的学生;(3)烈士家庭的学生;(4)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1)单亲家庭的学生;(2)老、少、边、穷贫困地区的学生;(3)家庭成员中上学消费人口较多的学生;(4)来自农村,家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的学生;(5)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的学生;(6)因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于9月15日前到分院各班级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
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团干部和熟悉申请学生情况的学生代表3—4人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家庭经济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认定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有长期患重病、残疾,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子女有2人以上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分院审核
(1)分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认困难等级。
(2)分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各分院将认定、审核通过后的贫困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档案库,并将信息档案库的电子版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学院资助中心审批汇总。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分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等级。依据审批结果由学院资助中心核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
请各分院综合办学管老师务必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评选结果报送至学院资助中心,报送材料包括《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书面材料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电子版。
学生资助中心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