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职院发〔2019〕17号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19年4月修订 学院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激励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全面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学院设置的科研奖励类别为:科研项目的奖励、科研成果的奖励、论文的奖励、著作类的奖励、专利成果类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所有申请奖励的项目,署名单位必须是“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未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二)在国内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
(三)经师市级以上科委或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发明、实用技术、设备装置、材料工艺等(限主要发明人、设计人)。
(四) 师市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奖项。
(五)每项成果奖励只享受一次奖励,如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只按最高标准受奖。
(六)文学作品(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和教学成果类的奖励,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七)本办法所述的国家级、省部(兵团)级、厅局级、师市级的界定以《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资助办法》的界定为准。
第二章 各类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 获课题(纵向课题)成果的奖励
由我院科研人员申请的国家级、省部(兵团)级、师市(厅局)级等课题,结题后学院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如下表 (元):
项目与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兵团)级 | 师市(厅局)级 |
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 | 6000 | 4000 | 2000 |
我院非第一承担单位 | 3000 | 2000 | 1000 |
(一)对于师市级以上课题,获得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的,根据表中奖励标准乘以系数,具体如下:
1.主管部门经费支持额度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根据表中奖励标准乘以系数为0.5。
2.主管部门经费支持额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根据表中奖励标准乘以系数为0.7。
3.主管部门经费支持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根据表中奖励标准乘以系数为1。
4.主管部门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根据表中奖励标准乘以系数为1.2。
5.主管部门经费支持额度在30万元以上,根据表中奖励标准乘以系数为1.5。
(二)对于重点课题,奖励根据表中奖励标准乘以系数得出奖励金额后再乘以系数1.2。
(三)各级别的子课题视为下一级别的课题进行奖励。
(四)各级别的自费课题以及院级课题不再进行奖励。
(五)科研项目奖励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项目结题的一次性奖励不抵相关科研资助经费。
第五条 论文的奖励
科技论文按照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进行奖励。有原论文、收录论文二类。
(一)原论文指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根据学院实际,只奖励两类。
1.A类学术期刊为《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A类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2000元。
2.B类学术期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版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1200元。
(二)收录论文是指被国内重要检索系统收录或者《新华文摘》摘录。
1.我院教职工的论文被下列检索系统收录或在下列刊物发表,可获该项奖励。奖励标准为:在国际权威性四大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评论索引》(ISR)、《科技会议录》(ISTP)、《工程索引》(EI)收录的文摘,第一作者每篇奖2500元。
2.《新华文摘》收录全文,第一作者每篇奖1500元。
如同一论文(内容70%以上相同)多次发表,按首次申请时认定等级奖励,以后不再受理。
(三)如果本院教职工在一个学年内发表两篇以上的论文,其中发表最高级别的论文按照1的系数计算,其他的按照奖励标准乘以0.2的系数计算。
(四)课题内的论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著奖励作类的
(一)专著、译著、编著(注)类的奖励
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注),如果是多人合著,奖励金额由第一作者主持分配;专著只奖励第一、第二、第三作者; 译著、编著(注)只奖第一作者或主编。译著(注)原文字数不计,按实际译注字数计算。著作的奖励标准如下表(字数按四舍五入计算、单位:元):
项 目 | 奖励标准(元/千字,以WORD文档标准计算) |
专 著 | 15 |
译著(注) | 10 |
编 著 | 10 |
(二)奖励的著作如果是奖励课题的研究成果,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七条 专利成果类奖励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的专利类成果,专利成果属于学院所有,第一项目人必须为学院教职工。学院原则上只奖励本院教职工,奖励项目组标准如下:
(一)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四)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600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科研奖励申报制。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科研处按照奖励制度核定奖励标准,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时间。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奖励分配。奖励款项由第一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十一条 各类成果或项目,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若有侵权、剽窃行为,学院将追回全部奖金并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科研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