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
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新教规〔2024〕5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依据不同条件分别设置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和高级“双师型”教师。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近五年师德师风考核达到合格等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四)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五)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校内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熟练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理论教学和各类实践教学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3)近五年教学评价结果达合格及以上。
2.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1项;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研究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
(2)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课程标准或建设精品课程;
(4)参与建设校级及以上实验室或实训基地项目;
(5)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7)参与其他经认定的教研科研项目。
3.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1项;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及以上证书(含1+X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
(4)近五年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5)近五年参与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或被企业聘请为兼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
(6)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中获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获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7)三年内参加所在地州、师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双师型”教师培训或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8)参与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3)近五年教学评价结果达良好及以上。
2.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项;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作为骨干参与研究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
(2)作为骨干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作为骨干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课程标准或建设精品课程;
(4)作为骨干参与建设校级及以上实验室或实训基地项目;
(5)作为骨干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7)参编著作、译著或教材;
(8)作为骨干参与其他经认定的教研科研项目。
3.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项;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含1+X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
(4)近五年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5)近五年主要参与1项及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或被企业聘请为兼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
(6)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中获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取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7)作为参与人(排名前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并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特色鲜明,教学业绩突出,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
(3)近五年教学评价结果达良好及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级。
2.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4项:
(1)获评地市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技术能手、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
(2)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
(3)主持校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4)主持校级及以上课程标准制定或建设精品课程;
(5)主持校级及以上实验室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6)主持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8)主编著作、译著或教材;
(9)主持其他经认定的教研科研项目。
3.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成果,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成绩突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教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4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含1+X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且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1项以上;
(4)近五年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5)有五年以上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项及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或被企业聘请为兼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
(6)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或本人在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中获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取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7)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主持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第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须经学校正式聘任(聘期1年及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实践教学能力,实际承担专业课理论或实践教学,且年度教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技术能手、地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师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工作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按照个人申报、审核推荐、组织认定、监督评价等程序开展。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自主申请相应层级,不可同时申报多个级别。
(二)审核推荐。二级学院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教师工作部认定。
(三)组织认定。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学院等专家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对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兵团教育局备案。
(四)监督评价。兵团教育局对认定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对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中“近五年”如不足五年,按实际教学年限计算。
第九条“双师型”教师认定按照专业大类和专业申报,其所申报的专业大类和专业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和各年度的“专业目录增补清单”。
第十条“双师型”教师,由于师德师风、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撤回“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3年内不再受理其“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主;“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各实施主体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结果于每年8月底前提交兵团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