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推行教授治学,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者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及其支撑平台建设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师资引进、培养、使用以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第六条 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学校重要科研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学校自主科研项目

学校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

第七条 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第八条 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九条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条 指导、组织学校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二条 审定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三章 委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具有相当的工作能力。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有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突出学术成就和学术潜力的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3.身体健康,组织纪律性强,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情况,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7人以上,青年委员不超过20%。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以及结合相关实际的其他方式产生。须履行以下程序:

1.各单位组织全体人员,依据基本条件要求以及工作需要和工作能力,采取集体讨论、评议、投票等办法,进行民主推荐提名。其中:(1)各二级教学单位,在本单位非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中,推荐提名3人并排序。提名人选应尽量覆盖本单位设置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2)在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

和全校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内推荐提名,提名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2.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名进行基本条件资格审核,按推荐名次拟定候选人名单。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名,均分类依序列入候选人名单。

3.学院党委会议讨论、评议、审议候选人名单,并公示确认。

4.确认具有委员聘任资格的人员,经院长聘任后,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每次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以及退休离岗教授与有管理经验者,可受邀作为相关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条件成熟的话,可选择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作为特邀委员进入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特邀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5人,由学术委员会依据工作性质和本人情况,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中产生。特邀委员受邀参与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须在其成员中推选确定1名兼职责任干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学术委员分会委员,原则上应涵盖本单位业务涉及的学科门类和专业类,人数为5-9人。依据该分会章程,参照上述要求,经广泛的民主评议、推选等程序产生。各基层学术委员分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定聘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院党委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2.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由秘书处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3.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总干事,可以受托组织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4.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或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依据职能和分工,学术委员会分派或委托专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分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开展相关事务的前期调研与论证工作。常规专项事务及学术事项,事先由秘书处负责召集或组织相关委员或专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分会,进行研究与论证,提出相关工作预案与报告,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

2.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分会,在进行专项学术评审评价评判,特别是在竞争性评审涉及个人的各类项目时,应该结合工作领域性质,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和有关部门人员及特邀委员的意见;在评议、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类的项目及奖项,以及其他重要学术问题论证、学术纠纷裁定时,可邀请吸收校外专家参与。依据需要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重要学术评审评价评判工作,应邀请纪检监察室、审计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监督。

3.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评议事项时,同意票应达到与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审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4.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5.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1.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要回避。

2.学术委员会委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对学院及其相关内部单位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1.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2.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学院党委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分会,参照上述办法与要求,制定相关运行制度,实施和落实工作职能职责。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学院原有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位评定、学术道德等学术机构,均调整到学术委员会组织框架下,隶属学术委员会领导,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并报学院确认。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