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暂行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程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物资管理办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依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并参与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须有财务部门会同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审程序:学院预算由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各自预算指标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费拨款,结合我院自身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院长审查,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九条 预算的执行:
执行预算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纳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本部门预算包干指标内经费开支。
第十条 预算的的调整: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院党委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自身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核准,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超过10万元的,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后方可开支。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培训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均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原则上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学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六条 支出包括以下九大项,由院长“一支笔”审批。
(一)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
1、按劳资政策核定及发放的工资及补贴。
2、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计发奖金及超工作量酬金。
3、以上个人收入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核定、由财务处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职工福利费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交上级及基层工会费。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3、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医药、探亲、家属福利等福利费。
(三) 社会保障费
1. 按规定发放离退休金。
2.按规定支付各种离退休人员费用。
3.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 学生事务支出
1.按规定提取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
2.由学生处按规定标准核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
3.核定一定额度的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和团委控制使用。
(五) 公务费、业务费
1.公务费是行政、后勤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和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2.业务费是各系、教学单位及业务辅助单位为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3.公务费业务费由财务处按规定每学年分配包干额给各有关部门。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用于办公、通讯、水电及燃料、差旅、资料讲义、软件购置、材料、设备维修、团体会费、会议、宣传、实验及用品、调研实习、师资培训、体育维持、以及军训等费用。
(六) 设备购置费
1、一般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总务处。
2、图书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图书馆。
3、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有关分院、处室。
(七) 修缮费
1修缮费包括:零星基建费、房屋维修费、室外工程维修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其它设施维修费。
(八)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1、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及概算应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
2、经批准的项目,其中自筹资金部分总务处应有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财务处,以便筹款及按进度拨款。
(九) 业务招待费
开支范围:为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七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条 除专项资金结余之外,其余的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部门在完成学院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外,通过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计划外收入与相应的支出相抵后,可按学院规定在结余中给于一定额度的提成,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学院应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来管理这些基金,各类专用基金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依据《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开立账户,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建立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见《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学院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2、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处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帐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我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我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防范财务风险,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责权结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四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为学院预算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各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院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院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院预算分解到各有关预算责任部门,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核各责任部门预算实施方案;
(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学院研究决定,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
(八)定期向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七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预算实施方案;
(四)坚持“一支笔”审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提高资金效益,节约使用资金;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压缩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加大对教学和基本建设的投入。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管理,全部支出由学院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执行归口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公用经费节余留用的原则。充分体现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向教学倾斜、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十四条 学院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要求和部署;
(三)学院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学院预算的基本数字、定额和取费标准等;
(五)学院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的一切经济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其中教育事业收入按学生规模及收费标准测算。
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历史资料和预算年度业务量及其取费标准测算。
其他收入。不属于上述收入项目的收入。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视部门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福利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费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时间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省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进行,其步骤如下:
第一步:由财务处向全院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二步:各责任部门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按时报财务处。
第三步: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学院党委批准后,上报师市财政局。
第四步: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学院党委批准后报师市财政局。
第五步:财务处根据师市财政局的预算批复(二下),编制学院内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部门经费预算表、项目经费预算表和基建收支预算表,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学院党委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调整,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足额上缴学院。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贯彻学院“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在学院下达预算指标控制数内坚持部门经济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专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审批制度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认真组织核算,利用计算机进行财务预算管理,对各部门预算指标进行实时控制,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责任部门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财务处审查,确需追加经费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或追加预算。
第七章 预算分析
第二十五条 预算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学院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对经费预算的影响;学院外部环境对学院预算的影响;学院的办学效益、办学成本的趋势分析;影响预算完成的因素分析;解决预算执行偏差的措施;当年预算完成的预测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分析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基础分析;财务部门负责对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撰写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八章 决 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学院办公会、教代会、学院党委审查、批准后上报师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物价和收费政策,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使学院的收费逐步做到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收费项目
1、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工费及各种费用。
2、其他收费:包括捐赠、赔偿、房租、水电费、卫生费、违约金、利息及其他零星收入。
3、培训收入:包括函授、各种短期培训、考证等收入。
4、经营收入: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科研事业收入:包括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其他科技事业收入。
6、校办产业收入:包括校办厂等的经营收入。
二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
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学院批准,其中如学费、住宿费等还须报物价局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学院拟收费的部门必须填写好由财务处印制的《收费申请表》送财务处审核及报批,申请表内容必须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计算依据)。收到报来的《收费申请表》后财务处应认真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物价局审批的还须由财务处按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科研事业收入以双方协商一致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准。签定合同或协议必须按照我院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校办产业的收费由校办产业按政府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报财务处备案。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原则
事业性收费,除物价局有具体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凡属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章手续等行政管理事务,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收费。
提供培训等社会服务收费,应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收益期限的长短、劳务成本和材料设施耗费的多少以及手续繁简程度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
代收代支费,如教材、运动服、生活用品等必须由学院相关部门组成招标小组公开招标,按中标价收取并公示。
四、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
学院收费工作归财务处管理,负责全院(不包括校办产业和后勤社会化的企业)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收取、检查以及收费票据的购买和管理。财务处设相应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除校办产业和后勤社会化以外,学院的所有收入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有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需自行进行收费的部门经批准收费后应到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
领用的收费票据使用完后须及时到财务处核销,年末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审核结清。
学院各部门领取票据进行收费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院财务处及校内独立核算部门的所有收入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学院财务处、纪检办应把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和上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学院财务处、纪检办有权对校内各独立核算部门及后勤各实体的收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收费对象有权拒付。学院应责令其纠正、退还多收款项或没收其违规收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石河子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精神,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程序
第四条 院级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学院书记审批。
第五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由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使用师资培养经费的,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批。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经主管外事的部门审核,报院长批准。出国差旅费报销由主管外事的部门审核,由院长审批。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及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报销,由组织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正式票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标 准级别

飞机
火车
轮船
汽车
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公务舱
软席车
一等舱
据实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受聘担任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经济舱
硬席车
二等舱
据实报销
正、副处长及以下人员;受聘担任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及以下人员
经济舱
硬席车
三等舱
据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实行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乘坐出租车的不得报销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下表。(石河子垦区各团场住宿费参照县城所在地标准执行)。
标 准级别

省会所在地(含计划单列市
地州市所在地
县城所在地
县以下农牧区
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
200
150
据实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受聘担任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区外180区内150
区外120区内100
区外100区内80
50元以内据实报销
正、副处长及以下人员;受聘担任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及以下人员
区外120区内100
区外100区内80
区外80区内60
40元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伙食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到自治区境外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到乌鲁木齐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5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往返的途中凭车票每人每天补助35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
小汽车驾驶员在途中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45元,住宿后伙食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三)到新疆境内其他城市及石河子垦区各团场出差,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上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5元;小汽车驾驶员在途中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住宿后伙食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到新疆境内其他城市及石河子垦区各团场出差,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内不发放伙食补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需在外就餐的,经领导批准可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误餐补助。
(四)小汽车驾驶员星期六、星期天在市区出车,时间超过3小时以上的每天可以补助5元,3小时以内不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坐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石河子垦区各团场按每人每天8元实行干。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四章 调动、搬迁人员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达到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五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住宿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自治区相关会计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参加石河子市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第天10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石河子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资金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的要求,并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内资金严格执行预算,预算外、大额、专项资金联笔联签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财务开支的审批原则
(一)量入为出,计划开支。各系、部审批开支必须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执行,一般情况下,有预算、有资金、符合财务制度的允许开支;财务资金不足时,暂缓开支;无预算或超预算10%的不允许开支。特殊情况下,预算外需要支出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预算外支出须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经分院、处室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联笔联签后方可支出;各分院、处室有社会服务分成收入,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已将该分成指标划拨分院、处室后,才能从分成收入中开支。
(二)控制范围,执行标准。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开支,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的,须经院长批准。未经财务处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各分院、处室未经批准赊欠的款项,学院一律不予支付。
(三)避免积压,减少浪费。按照计划和实际需要购入各种设备、材料和用品;按照招生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采购或者自印教材,一次只订购一个学期的教材,全院教材(包括函授生使用的教材)由教研处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避免重复采购,避免积压、闲置和浪费。
(四)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以优先保证教学经费和正常运转经费为原则,保证教学经费投入在整个预算支出中的优先地位。其他各项预算支出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妥善安排。
二、 财务开支的审批办法
(一)工资性支出、岗位津贴及各种津贴、离退休经费由组织人事处按照标准核定、制表,财务处复核后报院长审批。
(二)教学工作量酬金、外请教师课时费,由各分院、处室统计工作量并报教务科研处,由教务处审核,班主任津贴及教师指导学生活动劳务费由学生处审核,组织人事处按照标准制表,经财务处复核后报院长审批。
(三)电子图书和馆藏纸质图书由图书馆统一购买。购买电子图书和馆藏纸质图书所产生的费用由图书馆馆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四)全院的日常办公用品及用具由总务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购买。
各分院、处室领用办公用品及用具时,须经领用各分院、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各分院、处室领用的办公用品及用具,按照采购成本计入分院、处室的预算内经费开支。
(五)科研及其他项目经费按照立项时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开支,计划范围内的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六)学生奖助学金,由各分院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处统一制表,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复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各分院负责在预算范围内制订每学期的学生活动计划及费用开支计划,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各分院的学生活动经费在费用开支计划范围内由分院书记审核或审批。
各分院预算内其他经费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或审批。
(十)党建活动经费由学院副书记审核后报学院书记审批。
(十一)分院、处室主要负责人报销费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副院级领导报销费用,由正院级领导审批,院长、学院书记报销费用相互签批。
上述审批办法中,除最终须由学院书记、院长审批的开支外,其他费用开支按以下三、四中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
四、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每笔财务支出,经办人(购买实物的,需要有验收人及领用人签名)→分院、处室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
后勤中心材料采购费用,经办人(需要有验收人)→后勤中心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院各分院、处室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学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和教学仪器。
(三)一般设备:指学院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学院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加相关税费计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加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计价入账。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确定的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后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
(九)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十)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付汇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计价入帐。
(十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相关税费计价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根据会计制度对学院全部固定资产价值进行分类核算,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进、调出、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的帐务处理,组织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第九条 总务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1) 接受院长委托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的签约。
2) 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自建、改建、扩建、捐赠以及转让、报损、改装和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领发手续,实行分类编码和建立全院固定资产台帐。
3) 负责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并与固定资产台帐、财务处总帐核对,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按上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配有资产管理员,并报学院备案。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安全等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与总务处台账及实物数量核对相符,资产管理员变更应办理好资产清点移交手续并报总务处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的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分院、处室添置教学设备,必须在学院下达的设备费预算指标内提出申请,需要立项的必须填写立项报告,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由总务处集中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全院办公设备等一般设备的购置,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在学院设备费预算内统筹解决。由部门在使用前一个月提出申购计划,总务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由总务处集中按规定程序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外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必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项目审批通过后,还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经批准落实采购经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派专人或兼职人员担任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清点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并与总务处核对。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当使用人员工作调动和调整时,应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五条 凡是固定资产增加和调入,必须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二联财务做帐,一联使用部门领用留存登记,一联总务处留存登记)连同发票一起到财务处报帐,财务处根据有关单据办理固定资产登帐,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转让和调拨,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2005〕32号)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报损,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报损审批手续。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上报总务处,总务处组织鉴定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审核后再报师市财政局审批后核销。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转让和对外调拨,经总务处、财务处和院领导审核后,报师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有偿转让形成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必须上缴师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由于部门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由总务处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交接双方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转移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各一份,相关部门根据转移通知单进行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固定资产属于学院的资产,在保证教学和学院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学院资源,在征得总务处及院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外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服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为了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固定资产的帐实相符,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送到财务处。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新财资〔2007〕45号)的要求办理核销手续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程
一、 报销流程
 → 领用手续 ┐
合法   粘贴 │ 按审批权   财务
规范 → ─┤ ├→ 限审查签─→    ─→
票据   票据 │ 审核
└→ 经办、证┘
   明人签章
─→到出纳处领取或补退款或办理转帐
二、报销单据的填写要求
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是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无税务部门加盖监制章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加盖监制章收据,一律不予报销。发票的顾客名称或收据的缴款单位填写“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的日期、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金额大小写、所购实物的单位和数量、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签章等都要填完整,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报销凭证不得刮擦、涂改,涂改过的凭证无效。
三、购买实物的报销要求
凡购买实物的,须办理验收手续(一般设备,由总务处验收,使用部门签领,专用设备由使用部门验收签领),经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写明领用单位及用途,如果是批量采购,必须附采购货物详细清单,方能报销。
四、跨期单据的报销
凡跨年度时间超过一年的票据,需写清理由,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单据遗失的处理
外来原始凭证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内容和金额等,才能代替原始凭证。
六、采购管理规定
通用的办公用耗材、低值易耗品、一般设备,各部门教学专用耗材报师市政府采购办统一购置,各单位到总务处领用。
各部门使用的图书资料及专业参考书,由部门购买后到图书馆登记,才能报销。
七、报销时间的规定
为了方便大家领用支票、报销领款,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对学院报销时间作如下规定:
每周周三、周四全天。
每周周二、周五为财务整理单、处理业务时间,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或业务学习时间。
每月28日开始进行当月结账工作,不办理报销及领用支票业务。
如果无特殊特殊情况,当天接到报销单据,当天处理完毕。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院财经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提高学院经济管理水平,保障学院权益和国有资产完整,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和《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经济责任制是学院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纪委、审计监察处有权对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学院财务工作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依据院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各级经济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其职权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要贯彻民主集中、集体决策、院务公开的原则,按相关议事程序及审批程序行使经济责任人权利。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行使法人资格,对内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各项行政工作。院长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领导学院的经济工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院长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和保障财会人员依法按规办理财会业务。
第六条 负责组织拟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经党委会审批后执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经济活动状况负责。
第七条 负责组织审定全院性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并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按有关程序由院长签发后执行。
第八条 组织拟定学院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和对外投资决策,报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负责组织审定并签署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合同或经济协议。
第十条 督促基建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基建审批程序,明确项目负责人,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严格禁止“小金库”。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设置会计机构,任用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及会计人员。
第三章 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制
第十三条 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对分管业务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其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审查分管业务或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照学院年度预算组织实施,负责分管经费的预算收支平衡,全力贯彻“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方针。
第十五条 维护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督促分管部门执行有关的法规、制度,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分管校领导应按学校批准同意的方案执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并对其实施负责。
第四章 学院各分院、处室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学院分院、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经济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财经政策、制度规定,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主管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确保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好本部门范围内的学院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对其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在用物资明细帐,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十条 在保证完成学院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符合国家政策和学院制度的前提下,在报经学院批准后,可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潜力,积极组织增收节支,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用自制票据“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或公款私存私放。
第二十二条 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对审批支出的每一笔会计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处室的书记和主任按部门内部分工,对各自审批权限内的每笔费用开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除履行本章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定期盘点,核对账务,作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保证达到使用部门的预期使用目的,力求保证优质优价。
3、对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其投资计划必须经学院批准,属于学院自筹的基建项目应及时将年度基建计划报学院财务处。
4、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按合同要求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竣工交付使用时严格验收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5、对后勤服务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6、对后勤服务部门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学院的财经活动实行归口管理,认真组织贯彻《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除履行本章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2、合理编制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综合预算方案,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5、制订和完善学院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按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经院长签名盖章后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
7、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8、财务处负责人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财务处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9、财务处工作人员在财务处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直接对财务负责人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按照处内岗位责任及分工情况,对各自岗位提供的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有关党、政部门要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之中。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审计监察处要把实施各级经济责任制工作纳入到学院“勤政廉政建设”的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审计监察处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有关财务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人事任免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解释。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收费行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财综〔2002〕59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和检查,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稽查、核销和销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印票据,不得使用外单位的票据。
第三条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1、《非税收入专用票据POS机刷卡缴费专用收据》适用于公办教育单位依照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或“收费许可证” 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开具的收据,如学费、住宿费等。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收取的内部往来资金、代收单位职工水电费等。
第四条 领购票据须具备的手续
(一)出示收费项目申报审批表,提出领购票据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领购原因、领购种类和数量、领购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领购申请须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名批准。
(三)领购票据时必须收回并检查、核对以前所领购的票据。
(四)经批准领用的票据第二联应盖财务处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购该本票据。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
第五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书写规范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不得只写姓,不写名。电脑票据打印时必须设置开票人和收款人。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错或作废,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查。
(三)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
(四)每月开出的发票金额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向财务处申报,每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领用的票据当年结清。
(五)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保存,到财务处交款核销时,票据封面应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用张数、票据的回收和核销时间,并按用途统计使用金额。财务处在审核票据交款时,先由票据管理人审核使用项目是否正确并出具收入通知单,再由会计审核票据的张数及金额,经会计、出纳盖章签名后方可核销票据。
(六)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于丢失票据当天书面报告财务处,并协助学院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七)财务处对于各部门领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设备查簿登记。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各单位兼管出纳的人员不得担任票据保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审计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票据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五)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六)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对有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合同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学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除定点指定供应的日常使用的易耗品的采购外,凡涉及单笔金额1万元及以上或单件设备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活动,必须签订合同,严禁分拆1万元以上的整体项目。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三)各类技术开发、转让、资询与服务合同;
(四)委托培养人才协议;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合同。
第五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经学院同意实施的项目并以“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签订,由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主管院领导、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一般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或联合培训协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立项;涉及到学院全面或重大工作的,由院长批准立项。
未经学院同意实施的项目不能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以学院部门或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责任人或行为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学院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学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设制“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院长办公室必须在合同按有关程序审签之后才能在合同上盖章。学院的其它印章和各部门的印章对外均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否则,所签订的合同对学院不产生法律效力,学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 :
(一)签署已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项目合同的权限:
1、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必须由院长签署;
2、金额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
3、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合同,由院长授权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签署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新增项目的合同,必须先按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待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后,才能对外洽谈合同。签署权限按上述第(一)项执行。
(三)签署因不可抗力紧急情况的项目合同。 如遇不可抗力紧急情况,进行抢修、抢救而必须立即签订的合同,可适当简化手续。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订,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凡列入上述由分管院领导、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权限的合同,院长不再单独授权,以本办法确定的权限执行。
第八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九条 合同签约前审计程序:
(一)使用部门自审,主要对合同标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保质期、售后服务、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
(二)送财务部门审签,主要负责对合同项目的金额是否列入预算或是否具有可靠来源,合同总金额、付款计划、付款方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资金方面能否如期履约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送审计部门审签。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列入学院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3、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4、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5、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四)送主管院领导审签,其中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须报送院长审批。
(五)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对方单位在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必须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六)经审核确定的合同,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报送学院办公室盖章。
对于重大事项的修改意见,若审计、财务部门认为有必要需再次确认的,项目承办部门按审计、财务部门的意见修改后,还须送审计、财务部门对修改稿再次确认。
第十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十一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部门和经办人应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项目部门为合同执行人应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若合同出现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应及时通知财务和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条款完整、齐备、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二)除规定可以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律要通过银行结算。
(三)为防范市场风险,应尽量采取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在验收货物时,要对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认真检查,在确保对方完全履行合同后,才可如数付款。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并严格按学院财务审批制度和合同规定的付款内容及经核准后的有关实际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六条 学院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采购资料统一由总务处负责编号、登记、备案,年终时将合同及相关的采购资料整理好统一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应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复印件报送一份给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由学院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经济实体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岗位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七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的资金;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及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设置的其他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学院规定或捐赠单位、捐赠人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内容,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资产流失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亏盘盈是否及时调整;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根据学校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院预算的执行,促进学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如何;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是否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部门或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问题;
(四)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五)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与计划相比有何差异,原因何在;
(二)本部门、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按照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特点设置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进行系统分析的结果如何。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审计:主要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制订的财务预算计划、方案、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事中审计: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财务预算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目标提出修正意见。
(三)事后审计:主要是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查是否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是否在有限资金约束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物资管理制度

校产校资、设施设备等公物均属国家和集体财产,是教育教学、训练、科研等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各项投资也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健全学校的资产管理,规范物资管理行为,杜绝浪费,节约开支,使有限的财物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创建节约型学院,特制订本制度。

一、物资的管理
价格在500以下或使用价值在一年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先入库再分发,总务处单独建账,定期核对。教育、教学用品和卫生工具等由保管员按标准负责定期发放。纸张、文具等办公用品,各处室、教研组本着节约原则,按实际需要,填写领物单,相关负责人签字,经总务主任核定后,向保管员领取。保管员凭领物单登记《低值易耗品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月底盘存,按月核销。
二、物资使用责任划分
学院所有在用物品一律采取挂账的方法,实行谁使用谁领出签字,谁损坏谁赔偿的制度。
(一)班级物资的管理
1、各班级的课桌椅、黑板、窗帘、门窗等一律挂在班主任名下,由班主任统一管理,班级要落实责任到人,做到不人为的损坏和丢失。
2、学院一次性配好教室内使用的拖把、扫帚、撮子、垃圾桶等低耗品使用一个学期,学期中途学校不再配发。
3班级及门前物资人为损坏的由班级负责赔偿,总务处将对各班级爱护公物情况详细记录并考核。
(二)学生宿舍物资管理
1、各宿舍所有物品,一律挂在班主任名下,由班主任加强管理和监督。
2、班主任要加强住宿生的管理,使所有宿舍内的学校所配物品完好,不丢失,不串用,确保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宿舍物资如有损坏由班主任督促宿舍成员负责赔偿。
(三)机关处室公用物资的管理
1、个人使用的物品一律挂在个人名下,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2、处室公用物品,由处室负责人管理,确保不丢失,不损坏。
3、处室所需物品,由处室负责人先报计划、审批后购买,再签字领用。对有些物品不能使用的,要采取交旧领新制度,领用物品一律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4、低值易耗品和报废品,由各处室提出报损数量,报院领导批准,由总务处和财务销账处理。目的是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真实反映物资动态情况。
5、人员调进调出,要到总务处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三、物资的采购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我校物资采购实行“院长一支笔”的制度。
(一)采购计划和审批
学院各分院、处室在每学期末做好所需教学实习耗材及办公物品计划,汇总到总务处,由总务处报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师市政府采购办公开招标采购。
4对于某些专业、专用物资的购置由总务处同专业人一起购置。
(二)采购原则及方式
  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四、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1、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2、物品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3、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4、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5、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卡、物、金相符合。
6、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鼠工作。
7、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
(二)物品出库有关规定:
1、物品出库,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2、物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出新”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
3、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发放物品,做到专物专用。
4、领用人不得进入库房,防止出现差错。
5、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物资的交接、验收、发料必须亲自清点,双方签字。
四、物资损坏赔偿与维修
凡无故损坏公物,根据损坏程度,对责任人限期予以不同的经济赔偿。
1、对人为损坏或不良行为造成需维修的项目,一律由个人赔偿,查不到具体人的由所发生班级、宿舍和处室负责人组织有关人赔偿。
2、各班级、各科室要做好公物维修申报制度,要在申报表上说明原因,如人为因素造成维修,由总务处定价,相关责任人要先到财务室交钱,总务处见单后维修。
3、对于损坏严重、学校内部维修人员不能维修需请专业人员维修的项目,限时二周内维修好;日常维修需在三日内维修。
4、特殊物品被损坏,经分管院长批准,可由损坏人直接维修。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