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院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进程,形成学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之与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素质教育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学校是学习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培养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着重要影响。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切实提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族精神的重要力量,促进语言文字的现代化,是发展先进文化的基础性环节;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的重要交际工具,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和利益。做好学生规范化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的培养,事关区域经济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重点国家战略举措,是全面育人和终身育人的重要保证。
  三、实施原则

1、成立组织与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为成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指导学院各部门及广大师生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开展各种活动,定期召开成员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2、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在学院任职的教师,不管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学院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

3、校内用字的规范化
   校园是推广国家通用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的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凡校园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标牌、纪念册、试卷、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用字必须规范。学院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布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班主任家访交流,必须使用普通话,书面交流要求用字规范。

4、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于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充分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宣传媒介宣传文字规范意识。

积极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规范汉字听写大赛、经典名篇诵读比赛、演讲比赛、诗朗诵、写作比赛、书法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9月份第三周)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细则

1学院用语用字规范化管理

(一)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二)教学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

(三)各种集会上的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

(四)学院各类文体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

(五)校园内的各种交流、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

(六)教师要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七)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交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八)学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工作小组定期检查、评价师生校园用语。

2、校园用字要规范,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一)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奖旗等各种标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规范。

(二)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规范。

(三)学院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海报和通知等,用字必须规范。

(四)公文、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规范。

(五)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必须规范。

(六)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的规范汉字。

3、学院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制度

(一)学院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学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工作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学生处负责学生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分院、班主任对其所负责处室、教研组和班级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四)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对校园用语用字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的结果与先进分院、文明班级的评选挂钩,与教师评聘、升级、评优和业绩考核挂钩。

(六)学院每年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4、语言文字学习宣传制度

(一)以语文课、应用文写作课程为主、其他各学科为辅,在课堂上落实语言文字规范化教学,在各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语言文字规范化、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等教育,并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基本功训练。

(三)校园内有规范语言文字的墙牌、标语或提示语。

(四)学院、分院和班级均设置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

(五)通过团体活动、班会、升旗仪式、校园网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知识、意义及有关政策法规。

5、教师语言文字工作规范

(一)除英语教学中的英语部分外,所有教师工作、教学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全体教师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教师在板书、作业批改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三)教师要主动对学生进行规范用语、用字的教育,对于学生不规范的用语用字的现象要及时指出并帮助改正。

(四)班主任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以语言文字规范化为主题的实践活动或主题班会,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

(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语言类、书法类竞赛。

(六)积极参加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

6、学生语言文字行为规范

(一)热爱和宣传祖国语言文字。

(二)坚持在校园内说标准普通话。

(三)提倡在家庭和社会上说普通话。

(四)作业书写规范,不写不规范的汉字。

(五)墙报、板报、橱窗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

(六)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

(七)积极参加社区推普宣传活动,尽自己所能纠正社会上的不规范用字。

五、相关要求

1、各分院、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法规。

2、工作目标明确,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班级设立推普员,在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整治与监督工作。

3、经常性地组织全校师生进行国家语言文字培训,普通话未达标教师不得竞聘上岗、评优、评职称。确保每一位教师只要进校门无论是课上、课下都必须说普通话,在日常理论学习摘记、论文、备课、板书中,必须写规范的语言文字。

4、在校内设置宣传标语牌及宣传橱窗,在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场所设“请说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的提示牌,保证每一位学生在校内学习及其他课外社会实践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校园内形成人人都说普通话,都使用规范汉字的氛围。

5、学院拨付一定的经费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

6、学院所用教材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使用盗版教材。

六、奖励办法
  1、学院将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评选优秀班主任、先进班级)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2、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列入学生素质评估的内容,作为学生评选各类先进的基础条件。

3、加大对撰写语言文字专题论文的老师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