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接受共青团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作为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参与涉及学生的民主管理,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院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组织会员开展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素质拓展、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增进各民族学生的团结,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籍并完成注册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申请参加本会各团体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四)有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广大学生正当权益的权利;

(五)有要求本会向学院反映学生的共同需求和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想法与建议的权利。

受到学院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第(一)款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其他各项单行条例、规章;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代会召开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在任的学生会委员组成。总院级层面,学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在任的总院学生会委员和分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分院层面大会主席团由分院在任的学生会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院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学生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院工作提出提案。上述提案由学代会筹委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学生会负责与学院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学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十三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不包括修改学院学生会章程的议案),须有学生会委员1名以上(含1名)提出,并有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院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学生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学代会。

第十六条 临时学生代表会议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召集。会议的议题、议事规则、参会人员等,由常任代表委员会提出、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后,提交临时学生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施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制度,常代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对所在分院的学生负责。常代会委员实行席位制,保证各分院至少占有1席席位。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代表

第十八条 总院级层面,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分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分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大会代表经班级、分院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分院层面,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分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学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如实反映同学的呼声,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信任;

(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等。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同学;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五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代表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以及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会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一年,一般不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主任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经学生会委员会会议选举确认;副主任由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从新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一般由学院团委专职干部兼任,代表学院团委对学生会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方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

(三)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执行学代会决议,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五)审议和批准学院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决定学院学生会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九条 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学生会委员会秘书长召集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由学生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学生会及班委会

第三十条 根据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学生会遵循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优化组织用人制度,合理分配组织工作,杜绝行政化倾向,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院——分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合理划分学生会及各级学生组织的工作领域,加强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沟通联动。

第三十二条 优化总院级学生会组织对分院学生会组织的考核机制,分院学生会组织要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充分激发班级班委会的工作活力,加强对班级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机构及职数设置

探索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和主席团轮值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总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5名,其中1名主席团成员兼任学生社团管理部部长。部门不超过6个,人数不超过60人。

分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3名,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分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学生会组织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联动各团学组织,或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因事用人、事完人散,志愿者给予记录志愿时长。各分院学生会由分院团总支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处、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总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每年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总院学生会每年召开专项会议对分院学生会考核1次,并将考核结果公开,分院学生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学院党委对分院党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总院学生会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接受学生会的指导,由班级大会选举产生,对班级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班委会一般设班长1名,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名协助工作。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班级根据分院院学生会工作组织程序制定。

第七章 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不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学院稳定,支持学院改革。

(二)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为学生服务的本领,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做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踏实勤奋,多干实事。

(四)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圆满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为学生服务;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自觉地接受学生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四十条 面向广大学生选拔学生会干部,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学生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实行学生会干部退出管理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实行例会制度。部长、副部长例会每周一次,作本周工作总结,并讨论下周活动计划;各部每周至少一次部门例会,会上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公布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涉及到两个或以上部门开会要先向主席团申请。每次会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言人、记录人等。

第四十三条 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干事均不得无故迟到。

第四十四条 每学年初各部须制订本学期计划,执行主席综合各部计划以及学院关部门工作计划制定本学年总体工作计划。年终执行主席对各部工作进行总评,进行成员考核。

第四十五条 每项活动开始之前应有书面申请计划,写明活动内容、目的、花费预算等,并至少提前一周上交执行主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期达到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活动更好的开展;在活动结束以后,召开一次总结会,并于一周内将工作总结交由办公室存档。活动总结应包括对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记录,注明参加人员姓名以及对此项活动经验教训的总结。

第四十六条 大型活动前需召开一次部长级准备会,制订详细的计划书,交由主席团讨论审核,计划书应详细注明每次活动的时间、规模、涉及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事宜。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为规范学生会运作,加强学生会内部人事结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作效率,提高全体成员的责任意识以及工作热情,特订立奖惩制度。

第四十八条 奖惩制度细则:

以每一学年为评定范围,综合考察个人在这一阶段工作情况及为学生会所做贡献的大小。

优秀学生会干部候选人由分院学生会或分院团总支推荐,总院学生干部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名推荐,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学院团委提名推荐,报学院团委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报学院相关领导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其他奖惩措施:学生会成员按规定、按要求出席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和各项会议,负责任地完成各项任务,并注意态度,选择恰当的工作方法。对于无故缺席者或缺席理由不当者、对于累计迟到次数较多者、对于办事拖沓或办事不力而耽误工作者、对于对同学态度无理或不端正者、以及违反相关规定者,学生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工作得力者、对于有突出贡献者,学生会均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十条 学生会奖励包括表扬、部门内奖励、升职、学生会奖励、学院团委奖励。学生会处罚包括批评、学生会内处罚、除名、学院通报批评。

第十章 学生会与其他学生组织

第五十一条 各班班委是学生会主要的合作力量和团结力量,负责本班内部事务,学生会尊重其独立性,不干涉其内部事务,但在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中,各班必须服从学生会的安排与协调。

第五十二条 各班班委有权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同学的心声、提出建议或意见。学生会有义务与各班班委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以改进、完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与学生社团其他院系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相互尊重各自的独立性及各自的权益,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相互交流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在与其他学生组织产生矛盾和冲突时,以尊重对方权益和维护本学生会权益为前提。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分院学生会组织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总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