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图书馆管理,提升服务工作质量,指导广大读者切实履行义务,保障读者的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爱护书刊及公共设施设备;爱护环境,讲究卫生,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注意安全,防范意外发生。
第二条 对于不文明的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扰乱图书馆秩序,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各种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视为扰乱图书馆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
(二)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带出图书馆者;
(三)严重污损、撕毁书刊者;
(四)在桌椅、墙壁、门窗、电梯、标牌等设施上乱刻乱画,踩踏桌椅、栏杆及其他设备设施造成污损者;
(五)使用个人物品及馆藏书刊占用阅览座位,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六)藏匿馆藏书刊,借用图书馆设施藏匿私人物品,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七)在图书馆饮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杂物,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八)在图书馆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使用通讯工具影响他人正常学习者;
(九)在图书馆随意搬动桌椅、沙发及其他设备设施,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十)在图书馆电子设备上私自安装程序、软件、更改系统设置,不听劝导者;
(十一)在图书馆闭馆后滞留馆内,不听劝导者;
(十二)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劝导,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
(十三)其他违反图书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
(一)在图书馆吸烟,使用明火者;
(二)在图书馆私搭乱接电线,违规充电,造成用电事故者;
(三)在图书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四)非紧急情况下,私自开启封闭的安全通道者;
(五)破坏图书馆消防、安防、网络、电梯及其它涉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者;
(六)偷盗图书馆书刊、设备设施及他人私人物品者;
(七)其他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对扰乱图书馆秩序,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讨;
(三)停止借阅资格一周、一个月、三个月、永久;
(四)将违规行为通报所在系部,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被处罚一次者,将记入名单,再次违反者,将按照处罚措施加倍处罚。对于损坏设施、设备,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毁损书刊者,按照《遗失、损害馆藏文献的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对于违规行为严重,构成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者,将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七条 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并处,由图书馆作出处罚决定。对决定不服者,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图书馆提交书面申诉意见。图书馆自收到书面申诉意见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