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的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6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各分院需保持助学金分配名额和资助总金额不变。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年贫困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每年根据国家实际下达的指标数,按各分院在校生人数将名额划分到各分院。
(二)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可以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年9月25日前,按学年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三)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的领导下,分院根据学院下达名额及当年贫困生认定的情况,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院计财处根据批复后的国家助学金名单,按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
(二)因各种原因被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有赌博、吸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
(四)因个人高消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
第十条 对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经核实情节严重者,追回所发国家助学金,取消该年度其他奖学金、助学金等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