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情况规定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情况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学院发展,全面提高教师质量,建设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兵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五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相关规定,每年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参与职称评审人员须根据学院发展需求,由各部门和二级学院推荐。

第七条 中、初级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申报人员须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副高级职称评审根据学院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申报比例,正高级职称评审非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原则上有正高职称的不得申报,无正高职称的专业仅限申报1人。

第九条 非高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两年内完成高职教师系列平级转评或转评晋升,两年未完成转评将不再兑现相应职称待遇。

第十条 由学院派出参加访惠聚、内地高校派驻、南疆支教等重大任务的教师视为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高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余未定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兵教发〔20211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