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师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岗位聘任,根据国家、兵团岗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 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岗位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必须根据师市人社局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层级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聘任条件
(一)管理岗位聘任
管理六级以上岗位聘用,依据师市党委干部任免有关文件办理;管理七至八级岗位聘用,依据师市党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任命文件办理。管理九至十级岗位聘用,依据《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09〕2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试用期一律按第一学历(参加工作之前的学历)确定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确定为比照管理九级;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可确定为比照管理十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竞聘的方式,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用,按规定程序进行。
1、基本任职条件:
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②通过国家和自治区、兵团规定程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③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⑤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⑦符合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等级《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具体条件。
2、晋升聘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①本单位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
②经评审或考试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③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④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⑤按规定竞聘程序确定为拟聘人选并公示无异议。
3、同一层级内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聘用,参照晋升聘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规定执行。其中任职年限条件, 依据《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09〕2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至三级岗位聘用,依据《关于印发〈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兵人发〔2012〕74 号)、《关于改进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8〕18 号)和《关于印发〈兵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兵人发〔2012〕75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至六级、八至九级岗位聘用,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兵团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任职条件,报师市人社局备案后执行。事业单位新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一律按第一学历(参加工作之前的学历)确定岗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确定为比照十二级;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可确定为比照十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按照《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9〕27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年限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09〕2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三类岗位人员转岗聘任
转岗聘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任,以岗定薪。转岗聘任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并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1、转岗聘任到管理岗位
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②聘任管理九级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
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 5 年以上。
③聘任管理十级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 5 年以上。
2、转岗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对拟聘用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首次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参照晋升聘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规定执行。
3、转岗聘任到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资格,从事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可聘任到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转岗聘任人员的待遇
转岗聘任后,应当按照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关待遇。对于距离拟转聘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转岗聘任。跨岗位转岗原则不得超过 2 次。由工勤技能岗位转岗聘任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任满 10 年且在现聘岗位退休的,可按现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不满的仍按转聘前执行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核定退休待遇。
三、聘任程序
事业单位拟聘人选由系统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团场或医共体审核确认后,报师市人社局备案。备案通过后,由事业单位自主下发聘任文件,并将聘任文件维护至系统人员基础信息中,与当事人订立聘用合同,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四、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聘任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开展岗位聘任工作,对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兑现工资待遇。对在备案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条例》严肃问责追责,对违规违纪问题 进行纠正,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实效。